近一段时间,马拉松赛事相当火爆。以北京为例,从年初至今,北京市陆续开展了城市副中心马拉松、北京国际长跑节、2023北京永定河马拉松、2023密云生态马拉松等。根据《2023中国田径协会路跑工作报告》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已备案的路跑赛事达133场,其中全马赛事61场。需要提醒的是,参与马拉松赛事的相关主体,还有一些“税事”需要合规处理。
主办和运营单位
通常来说,重大马拉松赛事会由主办单位和运营单位等单位负责相关事宜,并取得赛事报名费等相应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其中,体育服务,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根据上述规定,马拉松赛事运营单位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成本结构实际情况,对提供组织举办体育比赛服务(含收取的赛事报名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或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实务中,多地还以马拉松比赛为契机,结合赛事特点,推出了各类促消费活动,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有目共睹。在此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会给予马拉松运营单位政府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部门拨付给马拉松运营单位的政府补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政府部门是按照报名人数一定标准,向马拉松运营单位拨付相应数额的政府补助,则该政府补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需要按照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运营单位提供文化体育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相应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也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赞助冠名商
马拉松赛事的回暖,也带动了体育用品、食品饮料、可穿戴设备等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吸引了大批企业冠名、赞助马拉松赛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企业一刀切地认为,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其实是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须结合其是否具有广告性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来衡量。如果赞助支出具有广告性质,视情况可列为广告或业务宣传费,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限额扣除;如果赞助支出不具有广告性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马拉松赛事赞助商、冠名企业等发生的赞助、广告、业务宣传支出,通常属于有广告性质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应可以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相应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获奖运动员
通常来说,马拉松比赛会设有名次奖、破赛会纪录奖等奖项。对达到成绩要求或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主办方会发放相应的奖金或奖励。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运动员取得马拉松赛事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奖励单位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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