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海航集团关联公司3位财务负责人被罚

兰铄 作品欣赏 2024-12-23 2 0

当事人: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生),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4层东侧。

官伟,男,1979年3月出生,时任ST新生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柏生,男,1965年9月出生,时任ST新生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于哲,男,1983年4月出生,时任ST新生财务总监、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杨希海,男,1986年7月出生,时任ST新生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陈辉,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ST新生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沛然,女,1988年2月出生,时任ST新生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郭磊,男,1980年10月出生,时任ST新生监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张珞,男,1982年4月出生,时任ST新生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肖晓冬,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ST新生财务负责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新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官伟、王柏生进行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新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以下简称涉案期间),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集团)持有ST新生5.73%的股份,与ST新生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制,海航集团、航空集团为ST新生关联方。根据海航集团内部管理制度,海航集团对ST新生等下属公司的财务、资金等事务实行垂直化控制与管理。涉案期间,在海航集团及航空集团的决策、指令下,ST新生与关联方航空集团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关联方占用资金,ST新生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相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8年至2020年ST新生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18年10月8日,海南证监局因ST新生存在关联方航空集团占用资金情形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11月16日,为应对监管检查和年底“关账”需要,根据海航集团的指示,航空集团以资金循环的方式将占用的86,731万元资金分批转给ST新生,然后于当日以ST新生向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银)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资金回流航空集团。上述事项经ST新生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张珞、风险控制部总经理郭磊、财务总监于哲、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杨希海、总经理陈辉、董事长官伟等签批后逐级上报航空集团、海航集团审批同意。

2019年8月12日,ST新生根据航空集团指令向其转款100万元,用于垫付航空集团给ST新生相关股东的股权回购款。该事项经ST新生董事长王柏生审批,并以邮件抄送杨希海及董事、总经理张沛然等。

2019年11月15日,因ST新生前述购买理财合同到期,航空集团以资金循环的方式通过上海睿银向ST新生转入理财本金及收益款91,068万元。2019年11月22日ST新生将91,068万元转回航空集团。上述事项经ST新生财务负责人肖晓冬、董事长王柏生审批后逐级上报航空集团、海航集团审批同意,相关邮件抄送杨希海、张沛然等。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日,为回填资金缺口,航空集团分两笔向ST新生转入91,168万元,ST新生于2020年1月8日将91,168万元转回航空集团。上述事项经ST新生财务负责人肖晓冬、董事长王柏生审批后逐级上报航空集团、海航集团审批同意,相关邮件抄送杨希海、张沛然等。

2020年4月,ST新生拟与航空集团补签资金拆借协议,约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航空集团拆借ST新生资金累计不超过91,168万元。该协议在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ST新生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被否决。

二、2018年11月1日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1月1日,ST新生发布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称“本次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受让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资产的收益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公告未如实披露ST新生与关联方航空集团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涉案期间,ST新生向航空集团的大额转款无商业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截至2020年1月8日,ST新生被关联方航空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91,168万元。2020年4月23日,ST新生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了关联方航空集团占用资金情况及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ST新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同时,ST新生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将前述理财产品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且披露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构成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官伟、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于哲、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杨希海、时任总经理、董事陈辉对ST新生2018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王柏生、时任总经理、董事张沛然、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希海、时任监事郭磊、临时财务负责人张珞对ST新生2019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企业工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请示审批流程及电子邮件、ST新生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资料、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新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2019年修正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ST新生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违法行为,王柏生、官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希海、肖晓冬、于哲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ST新生2018年11月1日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官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辉、于哲、杨希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ST新生2019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王柏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沛然、杨希海、郭磊、张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官伟提出:第一,申辩人担任ST新生董事长、董事的时间较短,涉案资金占用违法事项在其任职前已发生,且其任职后期已无最终审批和决定权。第二,申辩人担任ST新生董事长期间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与股东进行沟通、向上级及控股股东反映资金占用问题并要求解决、在公司内部建立合规制度等。综上,官伟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官伟作为ST新生时任董事长,参与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审批,并对ST新生2018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ST新生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ST新生2018年11月1日临时报告和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所述任职时间较短、无最终审批权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同时,我会已综合考量其职务、职责、涉案程度、履职主客观情况等情形,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官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王柏生提出:第一,事先告知书未准确描述资金占用的案件事实。2019年11月15日流转的资金系海航财务公司虚头寸,受海航集团流动性危机影响,该资金不可用,建议在违法事实部分予以明确。第二,不存在告知书认定的“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2019年11月ST新生与上海睿银的理财合同到期后,航空集团无资金回填,资金占用虽然实质存在,但公司没有凭据。申辩人在此期间持续请示、协调航空集团与ST新生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协议签订后于2020年4月23日及时披露,故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第三,处罚过重。涉案资金占用行为产生于申辩人到任前,申辩人签署2019年半年度报告时并不知情,并在了解情况后主动整改、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已做到勤勉尽责,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表述。相关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1月13日至15日ST新生建设银行账户共计收到上海睿银转入的91,068万元理财产品本息款,申辩人称该资金来源于海航财务公司“虚头寸”“不可用”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二,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事实认定。根据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十五项的规定,ST新生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2日、11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日向航空集团大额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新生应在占用事实发生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辩人以公司尚未与占用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为由,否认资金占用的事实发生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于法无据,其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关于处罚幅度。王柏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参与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审批,并对ST新生2019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2019年半年报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会已综合考量申辩人职务、职责、涉案程度、履职主客观情况及配合调查情形等,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王柏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会决定:

一、责令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王柏生、官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杨希海、于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陈辉、张沛然、郭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肖晓冬、张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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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 由CFO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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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铄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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