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34—2020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翻译的总体要求、译写要求和方法、书写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公共场所、机构名称和公共服务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 30240.1—2013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0240.1—201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所和机构名称 names of public places and institutions
公共场所中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场所、经营机构、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名称。
[来源:GB/T 30240.1—2013,3.1,有修改]
3.2
专名 specific names
场所和机构名称中用于与同类别、同属性的其他场所或机构相区别,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
[来源:GB/T 30240.1—2013,3.2,有修改]
3.3
通名 generic names
场所和机构名称中标示场所或机构的类别和属性,不具有唯一性特征的部分。
[来源:GB/T 30240.1—2013,3.3,有修改]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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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34—2020
公共服务信息 public service information
为满足人们活动需要,在公共场所提供的功能设施及服务信息、警示警告信息、限令禁止信息、指
示指令信息和说明提示信息。
[来源:GB/T 30240.1—2013,3.4,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 规范性
4.1.1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符合英文使用规范以及英文公示语的文体要求。
4.1.2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准确表达我国语言文字原文的含义。
4.1.3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意图等意译,使用英语国家同类信息的习惯用
语。如:油漆未干译作Wet Paint 。
4.2 服务性
4.2.1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根据对外服务的实际需要进行。
4.2.2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内容应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突出核心信息,避免冗余信息。采用
缩写形式应符合国际惯例,避免使用生僻的词语和表达方法。
4.3 文明性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英文译写应用语文明,不应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
不应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不应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
容。
5 译写要求和方法
5.1 译写要求
5.1.1 党政机关名称的英文译写用于对外交流,不应用于机关名称标牌。
5.1.2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台、
站、港、场,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根据对外交流和服务的需要,可
以用英文对其含义予以解释。
5.1.3 公共场所中文标识在GB/T 10001.1中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图形符号时,应首先按照标准的规定使
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使用国际通用标识符号或图标的,可不提供英文译写。
5.1.4 公共服务设施上的场所和机构名称应区分专名、通名、修饰或限定成分,分别使用汉语拼音和
英文进行拼写或翻译。汉语拼音的使用应符合GB/T 16159的规定。
5.2 译写方法
5.2.1 场所和机构名称
专名
.1 专名一般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如:阜外医院译作Fuwai Hospital ,潭柘寺译作Tanzhe
Tem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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